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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家有過敏兒看過來-食品過敏原標示法案預告

 

之前我們也曾發表過文章”濕疹反覆找上門?小心飲食惹的禍”介紹了日常生活中常見會引發過敏的食物,這些食物對健康的人似乎習以為常沒什麼危險但是對於某些有過敏體質的人卻有著致命的危機.

新聞常常見到有人因為接觸到過敏原或是誤食會引發過敏的食物而導致氣喘,心悸,皮膚紅疹,嚴重會休克導致死亡.可見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健康議題

雖然這種案例極為少數,但是為了民眾大家的健康,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公告了新的食品過敏原(allergen)標示規定草案,針對日常生活上容易引發過敏的食物 例如牛奶 花生 堅果等食物做標示規範

食藥署草案如下: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 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 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 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 芒果及其製品。 (三) 花生及其製品。 (四)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 糖醇,不在此限。 (五) 蛋及其製品。 (六) 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 芝麻及其製品。 (八)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 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 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 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 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 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 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含有過敏原食品應註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民國109年7月正式上路,屆時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4萬至400萬元罰鍰。

此法案通過後如業者都能如實填寫將可以幫助很多過敏體質人士,免於誤食的危險,吃東西再也不用提心吊膽.